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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起訴六.二六的學生領袖與不滿<<公安惡法>> 何俊傑 二零零零年 十月二十六日保安司司長葉劉淑儀昨天宣佈撤消對六. 二六爭取居港權遊行示威者的起訴, 但以書面警告示威者不要再妄顧公安法舉行集體活動, 否則他們仍會受法律的制裁. 律政司經過審核有關證據和考慮有關公共利益的因素, 決定取消對學生領袖的控訴, 據報導說,律政司不單考慮相關證據, 還考慮一連串涉及公眾利益的因素, 如遊行有沒有引發騷動, 被起訴的學生的年齡等等, 才決定是否起訴未經許可的示威者. 今次當局只用書面警告遊行的學生領袖, 一方面可能受輿論的壓力, 另一方面想避免別人批評它只選擇學生來攻擊. 同時它又可藉此告訴大眾--若未來的遊行集會不依公安法辦事, 有關的人士將會被檢控. 儘管律政師處撒消對示威學生的起訴, 學生領袖仍十分不滿政府堅持不修定公安惡法. 當他們往警處報到後, 他們公開燒掉警告信以示不滿, 同時堅持日後的遊行也不會向警務處申請, 以反抗現存的公安惡法. 他們基本上認為集會遊行是公民表達言論的權利. 既然它是公民的權利, 那為何示威者要向警處申請呢! 若遊行集會引發暴力的行動, 警務人員可用傷人罪起訴滋事者. 故公安法是不必要的, 它只會壓制市民表達言論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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