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公安條例>>維護公共秩序?! 還是保護政權?! 何俊傑近期學生聯會督請政府修改 <<公安條例>>,他們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 賦與警察過大權力,嚴重威脅港人的言論自由, 故修改<<公安條例>>是必要的。 那邊廂,政府則認為不必修定<<公安條例>>, 因為現行法例已保障遊行集會自由與公共秩序及國家的安全。它還指出學聯只考慮示威者訴求的需要,忽略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無論誰是誰非,上述的爭議究竟在什麼社會事件下誕生呢? 限制無威脅性的非法遊行 事緣於本年度六月二十五日,專上學生聯會,在人大釋法一周年前夕,聯同近千名的聲稱擁有居港的人士舉行遊行,抗議政府要求人大改變終審法院的裁決, 剝奪爭取居港權人士在基本法上享有的權利。這次遊行,大專學生只在二十四小時前通知警方,故在未有准許下發動遊行。 示威者原擬由灣仔遊行至中環的政府總部,其間并沒有擾亂社會公安。相反, 某些香港人因成見謾罵爭取居港權人士。當示威者遊行至中環終審法院門外時, 警方以遊行未有申請為理由,禁止他們到政府門外遞交請願信。根據<<公安條例>>,這次的遊行已越三十人, 但示威者并沒有在七天前申請許可證, 故此遊行屬非法。雖然它沒有造成社會混亂,但遭警方的禁制,使示威者不能向政府表達意見。究竟警方憑什麼認為這次非法的遊行集會是不合理呢? 據十月十九日華爾街的一篇評論題--<<平衡公共秩序與個人權利-香港>>, 紐約律師Teresa Wyszomiersk指出許多時,公共秩序不會因為示威者沒有申請許可證或拖長遊行集會的時間而受威脅。若她所說是真的,政府用<<公安條例>>禁制那些非法的遊行集會代表什麼呢? 以暴力驅散 "有威脅性" 的遊行集會---保護政權 到六月二十六日凌晨三時,三十名示威者到政府總部西翼外靜坐示威,後因閘門被關上,有七十名示威者在門外靜坐. 到清晨六時四十五分, 接近政府官員上班的時間,警方開始清場,企圖抬走在政府總部內的示威者,雙方發生衝突, 其中有一位警員用胡椒嗩霧驅散示威者,但有些示威者匍匐在地上,反抗警方強行抬走他們,其間那些示威者踢傷警員,警員也不甘示弱,拳打腳踢將示威者逼出門外。之後,警員逐一將他們抬上車。約半小時後,董特首安全到政府總部上班。事後警方表示驅散示威者是避免他們影響政府官員上班。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重申聲明這次遊行集會并沒有向警方申請,故屬非法。言下之意,驅散示威者是 "理" 所當然。 及後,政府以刑事起訴五名學生與幾位爭取居港權人士違反<<公安條例>>,組織其他人上街作非法的遊行集會。當然依法來說, 六二六遊行是非法的。學生沒有否認此,并願意承擔法律責任。但他們認為現行的<<公安條例>>只會限制港人言論自由的權利,故稱此法為 「惡法」。 究竟立<<公安條例>>的理由是什麼?當然是保障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免受威脅!否則今次警方怎會用武力驅散請願者, 讓我們尊貴的特首及政府官員安全地上班呢? 故警方的行動不單只是保護「公共秩序」,更保護一班學識淵博,拼命衛護「公眾利益」 的當權者。究竟誰人介定什麼行為或活種符合「公共安全」 呢? 其實當時特首與其他官員根本不須擔心,反正那些「滋事份子」根本不能動搖他們的權力. 言論自由對公共秩序? 還是言論自由對鎮壓機器? 起訴學生後,學聯及其他團體舉行數次的遊行集會,聲援被起訴的學生。又曾在中文大學烽火台舉行有關修定「惡法」的討論, 台下, 曾有同學問:「究竟我們應怎樣平衡公共秩序與遊行集會自由呢? 大家想想若沒有法例限制這些遊行集會, 一旦這些遊行傷及他人或搞亂交通秩序,怎樣呢?」旁邊的學生細語:「其他法例不能約束暴力行為嗎?….是否一定要七日通知,警方批准,才能確保交通運作正常呢?三日或二日通知,可以嗎?」 另一名同學回答;「不知呢? 」「你怎樣知道警方不會以 「公共秩序及國家安全」為名改變遊行集會的地點與時間,」 另一名同學答:「不會吧?」「我最驚是警方好心做壞事, 錯誤暸解某些遊行示威的威脅性。那麼言論自由便不保。怎樣避免呢?」 紐約-以言論自由為前題-而香港-以政局安穩為前題 當民間討論「修法」如火如荼之際,政府公開並羅列其他己發展國家的公安法,證明這些地方如美國各大洲也有類似的公安法, 某些地方的公安法甚至比香港的更嚴,故政府斷然香港現行的<<公安條例>>已很合理。Teresa Wyszomiersk在華爾街報批評香港政府不恰當地比較不同國家的公安法。她以紐約為例,指出雖然紐約與香港也有公安法,但具體的細節與執行的方式是不同的。紐約的<<公安條例>>只須要示威者在三十六小時前通知警方。若警方拒絕批准他們的遊行,他們可以據美國憲法向美國上訴法院彈劾警方鎮壓言論。Teresa並非要求香港抄襲紐約的<<公安條例>>,她只建議香港政府應考慮如何營造一個環境,讓所有公民自由表達意見,而不是建造閘口禁止有 "威脅性" 的遊行集會。 當然我們不否認香港政府致力保護言論自由, 且十分關注各界的利益, 平衡公共秩序與言論自由。但是政府利用<<公安條例>>限制有 "威脅性" 的遊行集會,此非積極推動言論自由。相反,它可能會壓制那些有 "威脅性"的遊行集會表達竟見。難道要營造一個安全的社會環境,政府非要示威者在七日前申請許可證不何嗎?而警方非要重重包圍示威者不可嗎?難度其他的法例對在遊行示威出現的暴力行為真的沒有約束力, 非要一種有刑事懲罰性的<<公安條例>>不可嗎?答案可能要視乎<<公安條例>>究竟是保護公共秩序, 還是保護沒有認受性的政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