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與公民社會
   
   

於本年十二月二十日,從報紙得悉商界的何超瓊小姐表達對公安法的看法.她認為藉修改公安法鼓勵遊行集會,有可能損害其他市民的自由和權利,她用了兩個例子說明那些要求修改公安法的人只考慮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但忽視其他人的自由和權利.一,示威者駕車慢駛遊行,使道路交通停滯癱瘓,將嚇怕一些遊客遊覽香港.二,示威者在國慶升旗時,呼天叫地,騷擾那些正在肅立聽國歌的參與者,侵犯其他人的自由.其實何小姐對修改公安法的想法與許多人反對修改公安法的想法一樣-大家也認為現存的公安法可保護非示威者的權利及自由.

那麼為何有一班青年仍堅持修改公安法呢?為何他們仍堅持公安法應鼓勵集會遊行,而不是限制及規管它呢?理由是:集會遊行的自由可讓受壓迫的人有多一條渠道討論社會的議題,表達不同的意見及要求政府正視社會制度的問題.

究竟公安法何時有需要存在呢? 我們試想想.當遊行集會影響其他市民的 "利益"時,其他人不一定反對示威遊行;但是若他們反對,則可能因為以下的理由,一, 示威者的社會關懷不被認同;二,遊行集會威脅其他市民的生存權及財產權.假若示威者的社會理念不被認同,公眾可以不支持它,或以文指出它的問題等等.在此情況下,市民需要公共討論,非公安法.

假設遊行集會可能損害其他人的生存條件,甚至侵犯他們的生存權及財產權,例如示威者在示威其間傷人及盜取他人財物.在這情況下,我們是否需要一條限制性強的公安法防止遊行集會帶來的嚴重影響呢? 若我們的政府只懂有效率地規管遊行集會,確保不出現可能的混亂,則現存的公安法或更嚴厲的公安法是需要的.但若我們的政府是鼓勵市民參與公共決策與監察遊行集會及社會制度的運作.則現存公安法賦與警務處處長太多控制遊行集會的權力,威脅每個市民行使公民權,與保護當權者推行一些沒有合法性的政策.這就是代價!究竟政府是否信任市民的理性呢?而市民又是否願承擔社會的責任,參與公共事務與監察遊行集會呢?若否.那麼我們便將監察遊行集會的責任交給政府做吧!

一個尊重公民權的社會,市民對政府和自已都要有要求.對政府,市民要求它執行法律,保護市民的生存權及財產權,減少公安法對遊行集會自由的限制,鼓勵市民關心,討論,批評社會的問題,包括遊行集會的理性基礎等.對自己,市民要以理性的方式關心社會制度,監察遊行集會,影響公共論述及決策.其實, 規範性強的公安法之所以存在不只是反映政府想維護政權,更反映市民的公民意識薄弱.

   
The End